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谢军为与王金文,唐永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邱宝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军,王金文,唐永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邱宝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军,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阳罗洲镇新民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文,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小河镇。委托代理人薛玉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永柏,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县台城。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库充村。负责人郑晓山。原审被告邱宝宝,男,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正平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负责人邹雪松,经理。上诉人谢军为与被上诉人王金文,原审被告唐永柏、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邱宝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军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2.81元,减半收取176.41元,由上诉人谢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海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斯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