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二0一三年十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