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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二0一三年十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汪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