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与刘广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刘广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住所地:。负责人:肖万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冬春、廖远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莲,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诉被告刘广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长堤支行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