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宁国市兴昊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兴昊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宁城万利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1068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兴昊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99069-2.法定代表人:徐贻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城万利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60520-4.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兴昊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城万利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宁民二初字第00357、00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宁民二初字第00357、003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