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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商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山西星海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星海天成运输有限公司,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商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星海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国际公寓B座19层B19号。法定代表人孙旭平,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惠荣,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山西星海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迎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