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姚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460号原告:梅某,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智云,系姚智平之姐,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姚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任士贵审判员 汪俊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