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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执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孝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徐孝申,李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古执审字第51号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古田县解放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蓝永世,局长。被执行人徐孝申,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农村居民,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李世青,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古田县。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3日作出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9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徐孝申、李世青于2004年4月结婚,于2004年9月生育一个男孩,又于2012年2月24日生育一个男孩。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行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4072元整,并应在2013年5月3日前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9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4月1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孝申、李世青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3日书面催告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9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徐孝申、李世青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请人古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徐孝申、李世青必须在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自动履行古计生征决字[2013]第(09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4072元及滞纳金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徐孝申、李世青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