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深傲服装有限公司与洪昌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深傲服装有限公司,洪昌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0934号原告:安徽深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曹中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阳盛艳、汪斌,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昌田,路路通公司职工。原告安徽深傲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傲服装公司)诉被告洪昌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并适应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傲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斌、被告洪昌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终结。深傲服装公司诉称:2013年8月17日,深傲服装公司委托洪昌田通过宿松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将其为福建利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的20大包棉袄托运到福建石狮,当晚包装好后,由洪昌田安排大货车将加工好的20大包棉袄运至宿松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8月18日,洪昌田电话告知深傲服装公司股东彭喜荣,已将托运的服装扣下,其理由为彭喜荣原工作的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欠其工资及相关费用,而宿松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也说,要洪昌田通知才予托运。后经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及城乡派出所多方交涉无果。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洪昌田返还扣留的20大包棉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损失10000元。庭审期间增加要求返还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洪昌田辩称:深傲服装公司欠我的工资及一些费用大约六万元,深傲服装公司应付给我,所以我才扣了深傲公司的货,现货已经发走。深傲服装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加工协议书;2、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调查报告、询问笔录,证明洪昌田扣押20包棉袄12天,导致深傲服装公司延迟发货的事实。洪昌田质证认为:扣押货物是事实,但迟延交货与自己无关,是因为深傲服装公司不处理双方纠纷导致迟延交货。洪昌田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深傲服装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因洪昌田无实质性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7日,深傲服装公司委托洪昌田通过宿松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将其为福建利瑶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的20大包棉袄托运到福建石狮,当晚包装好后,由洪昌田安排大货车将加工好的20大包棉袄运至宿松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8月18日,洪昌田电话告知深傲服装公司股东彭喜荣,已将托运的服装扣下,其理由为深傲服装有限公司欠其工资及相关费用,后经太湖县公安局晋熙派出所及城乡派出所多次处理未果。2013年8月28日深傲服装公司现起诉来院,提出如上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洪昌田未经深傲服装公司许可,扣押了该公司20包棉袄,非法侵占了深傲服装公司的财产权利,洪昌田理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深傲服装公司要求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应深傲服装公司未对迟延交货所受损失提交证据,故其要求洪昌田赔偿1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昌田返还原告安徽深傲服装有限公司20大包棉被(已返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洪昌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