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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新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颜传鑫与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传鑫,李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新商初字第200号原告:颜传鑫。被告:李海斌,住温岭市滨海镇东楼村2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传鑫与被告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传鑫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斌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传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颜传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