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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慧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丽,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71-2号申请执行人刘慧丽。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子洋,该公司总经理。刘慧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2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向申请执行人刘慧丽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349元,承担案件仲裁费617元及执行费50元等。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慧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含光物业总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3)第12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张建社审判员  樊庆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相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