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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通,经理。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600元,赔偿损失14453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62元、执行费311元。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阳市宝庆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