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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显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显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无锡市显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大坊桥新街51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芬,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职务: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显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显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