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计征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欧阳明富、孟淑英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裁 定 书(2013)双计征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田昌,主任。被执行人欧阳明富,男,汉族,农民,1975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淑英,女,汉族,农民,1981年12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欧阳明富、孟淑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2013)双计征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双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欧阳明富、孟淑英于2013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3)双计征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忠 邦审判员 唐 浩审判员 袁 凌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燕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