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458号梁澐淋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澐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澐淋(曾用名:梁电初),男,汉族,高中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2013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澐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澐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梁澐淋携带一包毒品“K粉”到南宁市江南区西江体育路口旁公共厕所与吸毒人员冯×进行交易。冯×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梁澐淋处购买一包毒品“K粉”,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冯×处缴获一包毒品“K粉”,净重1.16克,从被告人梁澐淋处缴获人民币200元及一包毒品“K粉”,净重0.88克。经鉴定,从冯×处缴获的毒品“K粉”及被告人梁澐淋处缴获毒品“K粉”成份均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澐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毒品、毒资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冯×的证言,被告人梁澐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澐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澐淋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梁澐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且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毒品再犯且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澐淋归案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澐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公安机关已扣押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韦杰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裴永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