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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1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燕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