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鑫磊彩钢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鑫磊彩钢房有限公司,唐山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鑫磊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山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淑华,执行(常务)董事。唐山市丰润区鑫磊彩钢房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山仲裁委员会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唐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市丰润区鑫磊彩钢房有限公司2013年9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9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仲裁委员会(2013)唐仲裁字第00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魏汝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员魏汝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