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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0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昆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鸣、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介绍认识,相识不到半年,就于1992年下半年举行婚礼结婚。××××年××月××日,原告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周某乙。婚后就矛盾不断,经常争吵、打架,被告不准原告与外界联系,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故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较好,在2012年5月间,因原告需要办理护照手续未办成后,原告对被告有些责备,加之原告有外遇,其才提出离婚。原告在起诉离婚前,将我们夫妻多年的积蓄二十多万元带走了。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2年初,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资料及结婚证、原、被告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黄山区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并未提出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