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丽锦诉李宗朕、南安市恒东卫浴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锦,李宗朕,南安市恒东卫浴洁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307号原告黄丽锦,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朕,男,汉族,1981年4月30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谋川,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市恒东卫浴洁具厂,住所地:南安市。投资人:李旭东。委托代理人郭杰锋,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丽锦诉被告李宗朕、南安市恒东卫浴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丽锦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丽锦以原、被告双方有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丽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丽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