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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正灵与刘某、X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李正灵,居民。被告刘某。被告XXX,成年人,农民。被告李某。被告李根勇,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灵与被告刘某、XXX、李某、李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灵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V×××××号普通摩托车一辆及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V×××××号普通摩托车一辆及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0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