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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安国诉被告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国,胡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冯安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建川,邻水县鼎屏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春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霖,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安国诉被告胡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冯安国负担。审判员  陈健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鸿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