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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彭泽维与杨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维,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彭泽维。被告杨明。原告彭泽维与被告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泽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泽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由彭泽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