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行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陈连强金融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行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单云章。被执行人陈连强。本院在执行陈连强拒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2013)景墙征决字第271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