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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行执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陈连强金融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行执字第159-2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单云章。被执行人陈连强。本院在执行陈连强拒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2013)景墙征决字第271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