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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阳白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隋显宇申请执行陈佰维、王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显宇,陈佰维,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辽阳白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隋显宇。被执行人陈佰维。被执行人王鑫。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隋显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佰维、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3)白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鑫的存款人民币82,92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波审判员 崇奎宝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富 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