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志忠与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志忠,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柳州市旺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8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志忠,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敬彬儒,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柳州市号。负责人:桂美玉,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宙英,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市旺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树英,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志忠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驾鹤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被告柳州市旺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志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苹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