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谭洁平、谭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谭洁平,谭淑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87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华地址:白沟镇富民路富润花园10号。委托代理人黄佳伟,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被告谭洁平。被告谭淑平。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洁平、谭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3元,由原告保定白沟新城银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俊元审 判 员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