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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元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谷建敏、谷兴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建敏,谷兴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元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建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林,该社职员。被告谷建敏,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元氏县。被告谷兴敏,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元氏县。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元氏县信用联社)与被告谷建敏、谷兴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贵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建敏、谷兴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氏县信用联社诉称,2009年3月24日被告谷建敏从我社贷款5万元,约定利息10.176%,期限一年,2010年3月20日应借款人的要求,又办理了贷款展期一年,现该贷款已经逾期。因此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388元,该利息结算到2010年12月21日。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借款借据一份3.借款展期申请表4.担保意向书被告谷建敏、谷兴敏没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被告谷建敏和保证人谷兴敏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谷建敏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到2013年3月23日到期,贷款利率为10.176%,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清偿本息,被告人谷兴敏为此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2009年3月24日原告将贷款50000元借给被告谷建敏使用。2010年3月21日被告谷建敏申请展期一年,到2011年3月21日止,担保人谷兴敏并在借款展期申请表签字,因被告到期后未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元氏信用联社与被告谷建敏、谷兴敏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谷建敏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的确定的义务偿还贷款本息,被告谷兴敏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适用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建敏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年月日起至展期完毕之日止,利率按10.17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恒兴审判员  周建海陪审员  李福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