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张尔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张尔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华,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三张镇北塬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明,陕西渭南高新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下称临渭支公司)。负责人贺大宇,经理。被执行人张尔锋,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澄城县寺前镇醍醐庄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渭支公司、张尔锋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866.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临渭支公司,张尔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荣华于2013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