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初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海与周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周萌,王佳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4225号原告张海,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周萌,男,1980年2月5日出生。被告王佳茵,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周萌、王佳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周萌、王佳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萌、王佳茵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对被告周萌、王佳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冉 悦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