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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初字第4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海与周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周萌,王佳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4225号原告张海,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周萌,男,1980年2月5日出生。被告王佳茵,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与被告周萌、王佳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周萌、王佳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萌、王佳茵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撤回对被告周萌、王佳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冉 悦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