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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廖某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毛某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