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001号原告廖某某,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沙河市。被告毛某某,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利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