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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法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36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翟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翟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20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翟建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吉利车一辆(车号为:桂cl177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翟建华所有的桂cl1778号吉利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秧生审判员  唐朝生审判员  唐建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