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法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全法执字第36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法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翟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翟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20万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翟建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吉利车一辆(车号为:桂cl177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翟建华所有的桂cl1778号吉利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秧生审判员 唐朝生审判员 唐建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