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马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54元(免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