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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诉人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诉人信阳市长城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监字第3号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林涛,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马俊杰,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祝卫东,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信阳市长城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士太,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道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信阳市师河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诉人信阳市长城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中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