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42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项违法行为于2012年11月12日被处以罚款2700元、行政拘留10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汪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2日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A·N5K**本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塘高架路省人民医院上口以南30米处时,与同车副驾驶室内的乘客楼某交换位置,由楼某继续行驶至上塘高架路省人民医院上口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陈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0时56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A·N5K**本田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塘高架路省人民医院上口以南30米处时,与同车副驾驶室内的乘客楼某交换位置,由楼某继续行驶至上塘高架路省人民医院上口处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陈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前罪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且未曾因前罪被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其供述在上塘高架省人民医院上口不到一点的地方,因怕路上被民警查到而与楼某换位置,其称换位置前没有看到前面有交警在设卡检查。2.证人楼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喝了酒,其和陈某送客户到滨江,回来是陈某驾驶的,驾驶到省人民医院附近的时候因为担心被交警查到,跟其换了位置,之后被交警查获。其称在换位置之前没有看到前面有交警在设卡检查。3.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被查获的经过。4.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单,证实被告人陈某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被带至浙江省人民医院抽血检验。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本案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网上信息查询结果,证实涉案车辆的信息情况。8.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网上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陈某有驾驶资格。9.案件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情况;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其换位置的实际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0时56分许,地点在上塘高架路省人民医院上口以南30米由南向北处;涉案车辆截至2013年7月24日仍扣留。10.被告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3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1月1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罚款2700元行政拘留10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4日至2015年6月3日。12.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陈某经血液检测,其乙醇含量的情况为90毫克(每百毫升)。13.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约束至酒醒。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拘役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有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 燕人民陪审员 王义杰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