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申请执行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支付67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