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与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599号原告: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路。法定代表人:陈孔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有、应琦,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罗凤西路。负责人:周光,管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瑞正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1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鹰潭明光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木义代理审判员  江文杰代理审判员  孙娟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