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诉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孟庆生与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徐行诉初字第0009号起诉人孟庆生,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起诉人孟庆生因诉沛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孟庆生诉称:我于2011年8月10日知悉被告作出的﹤﹤沛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孟庆生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沛政复(2010)51号)。该批复同意沛县规划局对孟庆生所谓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并决定由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沛城镇等相关部门配合。我认为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把我的合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沛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沛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孟庆生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经查,2010年3月28日,沛县人民政府对沛县规划局﹤﹤关于对孟庆生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作出沛政复(2010)51号批复,同意该局对孟庆生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请示,由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沛城镇等相关部门配合。2011年7月15日,郝心讲、叶体侠、李继伟、刘够花(孟庆生之妻)、张艳玲(徐思红之妻)以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沛城镇人民政府、沛县规划局为被告,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拆除措施违法行政诉讼。沛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沛行初字第0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对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沛县规划局的起诉;确认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沛城镇人民政府拆除五原告房屋(违建部分以外)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孟庆生之妻刘够花已经就对涉案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沛县人民法院亦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沛行初字第044号行政判决,现再行就作为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基础的强制拆除批复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孟庆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孙燕审判员李忠和审判员宋丽娟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