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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何秀丽诉懂建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丽,懂建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665号原告何秀丽,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隆尧县人,农民。被告懂建州,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和县人,农民。原告何秀丽与被告懂建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秀丽诉称,被告共向原告借了15万元,一次是被告于2013年1月7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是2013年3月7日;另一次是被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十二万元,借款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约定还款日期是2013年12月12日。被告到了3万元借款约定的到期时分文没有偿还原告,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原告的借款3万元。被告懂建州口头辩称,虽然打了三万元的借条,但是她一分钱都没有给我。因为我们是夫妻关系,当时为了不让原告生气,所以打了借条。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月7日给原告书写一借条,借条内容:由于个人财政紧张,借何秀丽30000元整,借款日期2013年1月7日,还款日期为2013年3月7日。被告当庭承认其打了该借条,但并称是为了不让原告生气所以打的欠条。另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6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个人事务,被告向原告借钱并打下借条,依照婚姻法相关解释,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按约定归还原告,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为了不让原告生气所以打的欠条,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懂建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秀丽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