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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民三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计存诉汤阴县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汤阴办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计存,汤阴县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汤阴办事处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汤民三初字第212号原告黄计存,男。被告汤阴县交通警察大队。被告中国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汤阴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祝卫青、张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计存诉被告汤阴县交通警察大队、中国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汤阴办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计存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计存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计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计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