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曾淑英与许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淑英,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曾淑英,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许峰,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峰收入、银行存款6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