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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朱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朱志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招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王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朱志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朱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桂清 审判员  王振峰 审判员  丛金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