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朱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朱志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招民初字第783号 原告王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被告朱志萍,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朱志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桂清 审判员 王振峰 审判员 丛金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国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