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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恭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