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12日傍晚,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戴村西大街南路47号,撬门入内,窃取彭某、王某的人民币1000余元及2条硬中华香烟、1条大红鹰香烟、1条蓝白沙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等。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006元。2013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莫某伙同他人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山村山前路小明星幼儿园边出租房06412号,撬锁入内,窃取虞某甲、虞某乙的1部诺基亚手机、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双特步运动鞋。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彭某、虞某甲、虞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莫某退赔人民币6246元,其中返还被害人彭小碗、王振芳2006元,虞连华、虞小丽424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利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