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申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施乐生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徐光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乐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徐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施乐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志军。委托代理人:周锦惠。委托代理人:夏芳。一审被告:徐光。再审申请人施乐生因与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徐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依照再审申请人施乐生提供的地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了听证传票等法律文书,施乐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乐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