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妻子魏某某生前于2012年农历2月份到被告经营的饭馆打工。同年农历11月5日,因停电,被告用汽油发电机在饭馆员工宿舍内发电,宿舍通风条件不好,致使室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积聚浓度加大。魏某某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因二氧化碳中毒于次日早晨八点被被告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1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张某一次性赔偿魏某某丧葬费、孩子抚养费共计23万元。当日被告付款10万元,于农历12月23日付款2万元,下余11万元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现要求:一、判由被告张某继续履行《魏某某死亡赔偿协议》,由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魏某某死亡赔偿款110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情发生过程属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便不再经营饭馆,因为没有经济能力故未按协议支付赔偿款。被告同意原告的请求,但要求支付时间延长到今年年底。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的妻子魏某某生前于2012年农历2月份到某某县某某乡被告张某经营的饭馆打工。同年农历11月5日,因为停电,被告用汽油发电机发电。被告将发电机放在饭馆员工宿舍内使用,因宿舍通风条件不好,致使室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积聚,浓度加大。魏某某下夜班后回宿舍休息,导致二氧化碳中毒,次日早晨八点被告发现其死亡。同年12月19日,原、被告及各自家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张某一次性赔偿魏某某丧葬费、孩子抚养费共计23万元。当日被告付款10万元,同年农历12月23日付2万元,下余11万元未按约定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户口本复印件、魏某某死亡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魏某某死亡赔偿协议》符合合同订立的要件,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之诉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妻子魏某某剩余死亡赔偿款11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敬向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