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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二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杜春会与刘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会,刘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373号原告杜春会,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赵立光,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波,住永吉县。原告杜春��与被告刘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春会的委托代理人赵立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指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春会诉称:2003年4月9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永吉县双河镇3委1组,面积32平方米土草房一处。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一次性交付购房款3000.00元,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因双方认识多年,原告又外出打工多年,当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被告不知去向,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由原告自行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被告刘洪波未答辩。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私有房屋所有权证1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洪波对诉争房屋(坐落永吉县双河镇3委1组,栋号2-1-45-1,面积32平方米)享有所有权。2、房屋买卖协议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9日达成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以3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3、永吉县双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将诉争的土草房于2003年4月9日出售给原告,因无法与被告联系,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被告刘洪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在指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针对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提供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能够证明被告刘洪波对诉争房屋(坐落永吉县双河镇3委1组,栋号2-1-45-1,面积32平方米)享有所有权;房屋买卖协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9日达成协议,被告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以3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河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将诉争的土草房于2003年4月9日出售给原告,因被告不知去向,至今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上述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吉县双河镇3委1组,面积32平方米土草房一处,以3000.00元出售给原告,房款于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购房款3000.00元,该房屋由原告占有使用至今。后因被告不知去向,至今没有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有效,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无法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原告可自行���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杜春会与被告刘洪波于2003年4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原告杜春会于本判决生效后自行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240.00元,合计340.00元由被告刘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延军人民陪审员  于 顺人民陪审员  姜 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