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钟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