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江执字第5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与穆春、李玉英、蓝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穆春,李玉英,蓝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被执行人穆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玉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蓝章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穆春、李玉英、蓝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穆春、李玉英、蓝章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玉英在的银行存款30419元,扣划被执行人蓝章平在的银行存款70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