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理人王亚博,男,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系原告王睿祺之父。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系原告王睿祺之母。委托代理人刘云峰,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左拥军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新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