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四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四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XX雷。委托代理人沈建兴。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俞秋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