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月芹与被告李秋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月芹,李秋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韩月芹,女,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罗格庄村东南街*号。被告李秋生,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罗格庄村东南街*号。原告韩月芹与被告李秋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旭